脐带出血,婴儿出生13天后夭折,医院赔偿71余万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2日,李X怀孕到宾川县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为:G2P1孕35﹢5W头位待产、胎膜早破。
2017年4月13日19时48分,李XX产娩出一活女婴,重2500g,状况良好。
2017年4月13日23时48分,女婴出现皮肤苍白、呻吟、呼吸困难转入该院新生儿监护室。诊断为:
1、失血性休克。
2、新生儿脐带出血。
3、新生儿失血性贫血。
4、新生儿××。
5、早产儿。
6、产瘤。
2017年4月15日因“出生后面色惨白、呻吟、硬肿1天余,抽搐1次”从宾川县某医院转院至大理XX某医院救治。
2017年4月26日零时40分,李X之女救治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X之女死亡原因为脐带出血、失血性休克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
案件诉至法院后,我方即向法院申请对宾川县某医院和大理XX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并向鉴定中心陈述我方观点,同时提供相关医疗证据,最终鉴定意见认可我方意见:
1、宾川县某医院未严密观察,未及时发现新生儿脐带出血,重新结扎无结扎记录,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
2、患儿转入新生儿监护室后,已处于休克状态,宾川县某医院抢救休克不及时,措施不到位。
3、宾川县某医院存在扩容、输血不及时,补液量不足。
宾川县某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李X之女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李X之女转入大理XX某医院治疗时,已处于失血性休克不可逆转期,病情极度危重,频临死亡。医方的处理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宾川县某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X各种经济损失7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