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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岁男童就医后仅3小时即死亡,医院为何赔偿47万

  • 医疗纠纷
  • (2020)黔0628民初767号

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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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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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2日14时19分患儿罗X因“全身抽搐伴昏迷约8分钟”至某县中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入院初步诊断:

1. 抽搐原因待查(1)癫痫?(2)颅内占位××变?颅内感染?;

2. 窒息;

3. 呼吸衰竭

2019年11月22日14:19患儿血氧饱和度80%,14:36吸氧状态下86%。

2019年11月22日14:58因“抽搐1次,伴昏迷约20分钟”转入儿科。入院时呈昏迷状,无自主呼吸,仅予球囊面罩辅助呼吸。

2019年11月22日15:18血气分析提示Ⅱ型呼吸衰竭,呼吸性酸中毒。

2019年11月22日16:00医方给患儿罗X进行气管插管、高氧流量球囊通气。

2019年11月22日16:34医方予头孢曲松钠静滴抗感染治疗,予静脉补钾治疗。

2019年11月22日16:38罗X心率突然下降至65次/分,肢端出现大理石斑纹,指端毛细血管再充盈时间>3秒,经医方予心脏按压、肾上腺素注射等抢救措施后患儿病情无好转。

2019年11月22日17:42停止抢救,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

1.抽搐原因待查(1)癫痫?(2)颅内占位××变?颅内感染?;

2.窒息;

3.呼吸衰竭;

4.心搏呼吸骤停。

      经司法鉴定中心尸检鉴定:罗X符合间质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导致死亡


分析论证

我方对家属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研究发现,陇川县某医院存在诸多问题

    1、患儿于14时58分转入儿科时已无自主呼吸并且存在呼吸衰竭,已有气管插管适应症,在具备有行气管插管条件的情况下,医方仅仅予球囊面罩辅助呼吸,直至16时患儿自主呼吸停止近1小时余才行气管插管,这充分说明了医院存在抢救措施不到位,未及时行气管插管建立人工气道,导致患儿长时间缺氧未改善,最终呼吸衰竭而死亡的严重过错。
2、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抢救记录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与尸体解剖告知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不一致,抢救记录中与临时医嘱单中医嘱时间、执行时间记录不一致,未记载补记。虽然病历书写本身与患儿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不规范会直接导致无法客观反映或体现事发时医务人员具体何时为患儿实施了何种诊疗措施,这将导致鉴定机构无法根据病历记载还原真实的抢救情况,而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病历资料的书写方承担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案件诉至法院后,我方即向法院申请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最终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大小进行司法鉴定,并向鉴定中心陈述我方观点,同时提供相关医学证据,最终鉴定意见认可我方观点。


    其鉴定意见为:医方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过错为:未及时行气管插管建立人工气道,对呼吸停止的处理存在过错。


     医方存在的过错与罗X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存在的过错与罗X死亡的损害后果中起主要因素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终法院判决医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罗X家属各项费用共计47余万元。



  • 2020-12-24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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