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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减少涉案金额

  • 刑事辩护
  • (2021)皖13刑初2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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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指控单某某涉案金额为51万元,此涉案金额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指控成立,单某某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单某某对罪名认可,本律师着重从涉案金额方面辩护,成功促使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判决七年有期徒刑,大大降低了刑期。

案件详情

    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辩护减少涉案金额

    被告人:单某某

    辩护律师:刘XX师

    审理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1年8月6日

    案情简介:单某某自2015年起在自己家中雇佣员工从事炒面加工生产,其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的炒面更加劲道、口感好。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单某某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其本人认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涉案金额为51万元有异议。1、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其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此金额应予扣除。2、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3、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也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进行简单地推算。

    法院判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律师点评: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的涉案金额为51万元,这个涉案金额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果指控成立,按照刑法规定,单某某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单某某本人对于指控的罪名认可的情况下,本律师认真研究案卷材料,着重从涉案金额方面辩护,成功促使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判决七年有期徒刑,大大降低了刑期。


  • 2021-08-06
  •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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