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08民初5151号
原告:刘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
被告:张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四川XX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2010年刘X与张X在网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9月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10月二人生育一子张X某。双方婚后因感情问题及子女抚养等因素产生纠纷,2018年5月刘X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张X某由刘X抚养,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等。2018年11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不准双方离婚。2019年4月,刘X再次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刘X未经6个月法定期限又提起离婚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刘X的起诉。刘X于2019年6月再次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刘X与被告张X离婚;2.判令婚生子张X某由原告刘X抚养,原告独自承担抚养费;3.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与张X沟通交流清楚基本案情后,详细询问当事人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具体想法,将答辩状和调查令申请书发给当事人确认,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刘X某银行流水等信息用以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整理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用以确认张X某抚养权的归属。与当事人核对材料后,承办律师将代理词发予张X确认并提交法院。2019年8月、10月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12月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案件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张X离婚;
二、婚生子张X某由被告张X抚养,原告刘X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张X某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50%,至婚生子张X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位于高新区的房屋归原告刘X单独所有,按揭贷款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由原告刘X独自承担,待该房屋按揭款归还完毕且无其他过户登记障碍时,被告张X协助原告刘X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由刘X、张X润共同所有变更为原告刘X单独所有;
四、位于成华区的房屋由被告张X单独所有,剩余按揭贷款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由被告张X单独承担,待该房屋按揭款归还完毕且无其他过户登记障碍时,原告刘X协助被告张X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由刘X、张X共同所有变更为被告张X单独所有。
五、汽车由被告张X单独所有;
六、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补偿款155844.62元;
七、驳回原告刘X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贾XX
书记员:陆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