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104民初13311号
原告:韩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XX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四川XX师
被告:杜X,男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韩X、杜X于2008年在新XX工作认识,2009年10月23日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马来西XX生活,但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思想观念差距巨大,没有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11年原告回国照顾母亲,期间短暂返回马来西XX后又回国,在成都工作至今。原告在国内期间,被告两次申请离婚但均未办理手续,因双方多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韩X、杜X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兰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详细询问当事人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具体想法,准备起诉材料与翻译材料,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外送达,后未送达成功改为公告送达。于2021年3月1日开庭审理并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案件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准予韩X、杜X离婚。
判决结果:准予原告韩X与被告杜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韩X承担。
审判员:徐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人民陪审员:程XX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