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HP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玮伽,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
原告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被告为甲方(卖方),原告为乙方(买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Q-2018-00xx),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街道xx街xx号xx号房屋,总房价665820元。该商品房为现房,不动产权证号为渝(2017)渝北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乙方于2018年4月27日支付首付款333820元,余款332000元由乙方向本项目按揭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甲方应在网签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及代收水费(或按揭贷款经银行审核通过)后,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据、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付清购房款,被告已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占有使用。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就坐落于重庆市xx区xx街道xx街xx号xx号房屋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522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