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XX涉嫌运输毒品7238.5克案
关键词: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昆检分院刑诉〔20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X、张XX、熊XX犯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于2012年5月3日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张XX在云南省景洪市交给被告人聂X甲基苯丙胺13块零1坨、手枪3支、弹夹6个以及子弹76发,并与聂X共谋将上述毒品和枪支、弹药运往湖北省武汉市。8月26日,聂X邀约被告人熊XX协助运输毒品,并安排其驾车在前探路。二被告人于8月27日从景洪出发共同将毒品运往昆明。同日晚,被告人驾车行至云南省景东县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聂X停放的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238.5克、国外制式手枪3支、弹夹6个、子弹76发。次日15时50分,公安人员在昆明XX将被告人张XX抓获。被告人聂X、熊XX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提出应对被告人聂X、张XX、熊XX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量刑建议。
律师辩护:
本案被告人熊XX具有犯罪前科,曾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的累犯,接受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在押的被告人,熊XX就对我说:小兄弟律师,我这次是不是要完蛋了!我这次是不是要被判死?因为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到7238.5克之多,我只能一再向其表示:一定竭尽全力,为其寻找突破口,力争为其获取死缓刑,并尽力争取无期徒刑。案件到检察院之后,我在第一时间到检察院阅卷,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并认真研读所有材料,你并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正针对性提出:熊XX在本案中系从犯,本案犯罪行为系在公安机关监控下实施,为犯罪未遂,本案中涉案毒品含量低,且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熊XX主观恶性小,且被抓获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在法庭辩护中着重强调被告人从犯地位,本案未遂及毒品含量低未流入社会,未进一步危害社会。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保命。
裁判结果:
本案法院判决中虽然没有完全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但从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我所提的辩护意见已经受到法院的重视,最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XX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