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与于青XX、河南省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
(2021)豫0104民初2298号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原告承包了位于郑州市××区××城××楼木工劳务,2020年6月该工程完成封顶,在7月末原告撤场。案涉工程系张XX、被告于青XX借用被告中创XX资质从被告中铁XX处承包。2020年11月19日,张XX、于青XX单方面向原告出具了《陈XX木工班结算清单》。经结算,扣除相应费用后被告方共计欠付原告劳务费338689元,结算清单中被告方单方擅自从原告劳务费中预先扣除了尚未实际发生的所谓“事故责任担负费用”70000元。另外原告承包的仅仅是劳务,被告却扣除了原告“材料浪费”11521元,原告对上述两项扣除不认可。从原告完工至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劳务费,但被告一直利用其强势地位推诿拒绝或者不完全支付原告劳务费。因被告方未完全支付原告劳务费,致使原告木工班组工人长期未能全部获得工资,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办案经过:
接手案件,发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工程结算单上原告本人没有签字确认,但被告签了字。结算但中有些扣款原告不认可,因为与原告无关。比如关于被告于青XX、中创XX辩称应扣除的材料浪费11521元,被告于青XX、中创XX未能举证证明材料浪费的名目及具体计算方法应由原告承担的相关证据,且原告陈XX对此也不认可,本院对二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关于事故责任负担费用70000元以及被告辩称的赔偿和补偿给贾XX、陈X的费用扣除问题,由于原告陈XX并未参与《经济赔偿协议书》和《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原告陈XX也否认贾XX系其聘请的工人,××导致非因工死亡,支付的费用系被告于青XX、中创XX出于人道主义进行的补偿,原告陈XX对此产生的费用均不认可,且与本案也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对二被告的该部分主张亦不予采信。因此,原告陈XX主张的劳务费具体为:欠付原告陈XX工资总额268689元-已支付工资108900元+材料浪费11521元+事故责任担负费用70000元=241310元。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青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劳务费24131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4131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南省XX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之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审判员陈XX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付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