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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县XX公司与陕西XX公司、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5)沁民初字第3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燕龙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沁水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燕龙,山西XX律师。


被告陕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甄XX,男,汉族,陕西XX公司驻沁水县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沁水县XX公司与被告陕西XX公司、甄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水县XX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水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1元,减半由原告负担7825.5元。


审判员  崔XX



书记员  崔XX


  • 2015-06-25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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