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02刑初155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公民身份号码640************016。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郑媛媛,广东XX律师,受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及其辩护人郑媛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6日1时39分许,被告人马X酒后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珠海市香洲区****兰埔巴士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马X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3.4mg/100ml。
另查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粤0605刑初271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马X因该案于2019年5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先行羁押3个月零12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吸毒查获人员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采集登记表,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马X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马X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马X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马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马X因犯前罪和后罪共被羁押3个月零16日,依法应予折抵刑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刑初271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马X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马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先行羁押的3个月零16日,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吉顺
人民陪审员 陈小惠
人民陪审员 吴俏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 茜
郑美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