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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张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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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XX、张XX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审刑事判决书

    镇平县人民法院

    (2020)豫1324刑初7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现住洛阳市新安县。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张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张XX,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住义马市朝阳XX**。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XX,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现住义马市耿村矿XX。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牛晓儒,河南XX律师。

    被告人杨XX,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住义马市。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XX,河南XX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二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张XX、吕XX、杨X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张XX、吕XX、杨XX及诸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XX自2018年6月份以来,为谋求利益,使用微信号利用嘉禾传媒平台对外接单,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人员以及其微信朋友圈和加入的微信群从事虚假信息推广业务。经统计,被告人姚XX使用微信号向43个群组发送违法广告信息共计20829人次,累计从李XX处以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收取推广费用22500元。

    被告人张XX自2018年4月份以来,为谋求利益,使用微信号利用微视觉联盟、微友联盟微同城平台对外接单,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组织人员以及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从事虚假信息推广业务。经统计,被告人张XX使用微信号向27个群组发送违法广告信息共计11338人次,累计从李XX处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收取推广费用11499.07元。

    被告人吕XX自2018年6月份以来,为谋求利益,使用微信号利用同城信息汇、微报郑州一站平台对外接单,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组织人员以及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从事虚假信息推广业务。经统计,被告人吕XX使用微信号向15个群组发送违法广告信息共计7297人次,累计从陈XX处以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收取推广费用7560元。

    被告人杨XX自2018年6月份以来,为谋求利益,使用微信号利用微众人家、微视觉联盟、新微服工作群平台对外接单,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组织人员以及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从事虚假信息推广业务。经统计,被告人张XX使用微信号向12个群组发送违法广告信息共计5581人次,累计从李XX和陈XX处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收取推广费用19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截图、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姚XX、张XX、吕XX、杨XX利用信息网络通过设立通讯群组、发布信息行为用于实施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姚XX、张XX、吕XX、杨X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XX、张XX、吕XX、杨XX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姚XX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姚XX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主观恶性不深;2、造成的社会后果较轻;3、系初犯、偶犯;4、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5、系自首。

    吕XX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吕XX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系自首;2、系初犯、偶犯;3、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

    杨XX辩护人认为杨XX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认罪认罚;2、系从犯;3、犯罪情节相对较轻;4、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XX自2018年6月份以来,为谋求利益,使用微信号利用嘉禾传媒平台对外接单,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人员以及其微信朋友圈和加入的微信群从事虚假信息推广业务。经统计,被告人姚XX使用微信号向43个群组发送违法广告信息共计20829人次,累计从李XX处以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收取推广费用22500元。

    被告人张XX自2018年4月份以来,为谋求利益,使用微信号利用微视觉联盟、微友联盟微同城平台对外接单,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组织人员以及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从事虚假信息推广业务。经统计,被告人张XX使用微信号向27个群组发送违法广告信息共计11338人次,累计从李XX处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收取推广费用11499.07元。

    被告人吕XX自2018年6月份以来,为谋求利益,使用微信号利用同城信息汇、微报郑州一站平台对外接单,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组织人员以及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从事虚假信息推广业务。经统计,被告人吕XX使用微信号向15个群组发送违法广告信息共计7297人次,累计从陈XX处以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收取推广费用7560元。

    被告人杨XX自2018年6月份以来,为谋求利益,使用微信号利用微众人家、微视觉联盟、新微服工作群平台对外接单,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组织人员以及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从事虚假信息推广业务。经统计,被告人张XX使用微信号向12个群组发送违法广告信息共计5581人次,累计从李XX和陈XX处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收取推广费用49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姚XX、张XX、吕XX、杨XX及同案犯陈XX、李XX、李XX、张X供述相互印证,且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张XX、吕XX、杨XX利用信息网络通过设立通讯群组、发布信息行为用于实施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X、张XX、吕XX、杨X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姚XX、吕XX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与二被告人被抓获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杨XX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系从犯的意见,与被告人杨XX积极参与犯罪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姚XX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XX造成的社会后果较轻,及杨XX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意见,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X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张X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99.07元。(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吕X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6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

    四、被告人杨XX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19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丽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理  魏XX

    书 记 员  魏XX


  • 2021-01-25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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