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光慧律师——上海XX
离婚后前妻请求分割房屋动迁款,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丁X与沈X1原系再婚夫妻关系,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再婚。沈X3系丁X与前夫王XX所育儿子,丁X与王XX离婚后,沈X3随丁X共同生活。丁X与沈X1再婚后,沈X3跟随两人共同生活。沈X2系沈X1原育女儿,崔XX系沈X2丈夫,两人育有一子崔XX。
系争房屋是沈X1祖传房屋。2007年11月20日,经本院调解,沈X1与丁X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如下协议内容:一、沈X1与丁X自愿离婚;二、离婚后,系争房屋产权归沈X1所有;在系争房屋内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沈X1所有;三、离婚后,沈X1应给付丁X房屋补贴款20,0XX元;四、离婚后,双方今后的房屋居住问题由其自行解决;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沈X1与丁X离婚后,丁X搬出系争房屋居住,沈X3当时已成年,亦搬出居住。
2018年11月23日,沈X1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系争房屋被征收后,可获得共计5,036,010元的征收安置补偿款,具体组成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3,131,369.20元、装潢补偿款7,540元、奖励补贴1,897,100元。协议第六条约定,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原、被告六人。该户居住困难认定人数为除原告丁X在外的其余原、被告五人。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系私房,产权人沈X1在取得征收安置补偿款后,有义务负责安置房屋实际使用人。但原告丁X早在200X年就与沈X1离婚,离婚时约定系争房屋归沈X1所有,沈X1向丁X支付相应房屋补贴款。两人离婚后,丁X就搬离系争房屋居住。而原告沈X3系丁X与前夫王XX所育之子,在丁X与沈X1离婚时已成年,在丁X与沈X1离婚后亦搬离系争房屋居住。故两原告均非房屋实际使用人。现两原告要求分得系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