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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720余万元,无罪辩护最后判决三年六个月

  • 刑事辩护
  • (2021) 赣 1030 刑初9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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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构成诈骗犯罪。因为电信诈骗是数额犯+情节犯,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均不应当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且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陈建兴律师从这几个要点出发,为被告做无罪辩护,最后只减刑判决三年六个月。

案件详情

电信诈骗720余万元,无罪辩护最后判决三年六个月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王X在缅甸参与某诈骗集团,该集团诈骗成员分工负责,底层组员通过抖音、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加好友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然后推荐被害人投资、理财实施诈骗。但王X作为最底层成员,只有二十余日的聊天行为,但没有进一步的诈骗行为,也并未诈骗到钱财。后王X主动回国。

公诉机关认定王X已经实施诈骗行为,且系共同诈骗,其应该对诈骗集团在其诈骗期间的720余万元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无罪辩护观点:1.王X不构成诈骗犯罪。因为电信诈骗是数额犯+情节犯,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均不应当追究王X的刑事责任。

2.公诉机关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且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即使认定王X构成犯罪,但其没有诈骗到钱财,也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既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 2021-10-05
  •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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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资深检察官,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面向全国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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