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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成了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话题

  • 债权债务
  • (2021)苏0115民初44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明珠律师
物业公司找到我们帮助要回应得的物业费,最终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回了应得的物业费

案件详情

    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C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SYY,XXX实习律师。

    被告:桑*,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

    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XX、SYY,被告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266.4元,违约金2818.53元,总计12084.9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XX市江宁区****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公寓住宅物业服务费用每月每平米0.5元;别墅往宅物业服务费用每月每平米1.3元,公共能耗费每年每平米1元;商业住宅物业服务费用每月每平米3元;地面汽车停放费每月50元/辆。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20年5月27日。被告系XX市江宁区(建筑面积264平方米)业主。因被告未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费,故诉至法院。

    被告桑*辩称:其已记不清欠费的时间段,2018年的缴费收据未找到,2019年的物业费确实未交,2020年的物业费已经交给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杨XX。其认为在小区提供实际物业服务的亦是杨XX,其不清楚小区具体的物业公司。此外,其认为****村业主委员会系非法成立的组织且已被撤销,故原告与该组织签订的物业合同应认定无效。其次,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小区提供服务,相关交接记录也不合常理。综上,其愿意按照五折缴纳物业费用。

    本院认为,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原告***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系****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并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桑*系该小区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交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266元(1.3元/月/平方米×264平方米×27月)。对原告主张逾期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已交纳部分物业费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9266元;

    二、驳回原告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被告桑*负担。


  • 2021-06-04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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