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审理法院大庆市中XX,案件号(2021)黑06刑终210号
案件介绍:
2109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甲在大庆市收购水泥和粉煤灰,雇佣被告人乙在某处按照水泥80%、粉煤灰20%的比例进行搅拌,然后罐装到假的油龙品牌包装袋中,被告人甲以每吨人民币360元至400元不等价格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现场查获的为不合格产品。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1、判决被告人甲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2、判决被告人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乙对判决结果不服,家属委托卢冠屹律师做二审辩护人,经查阅卷宗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公诉人举示被告人乙的黑色笔记本书证为孤证,若无其他证据补强,不能作为被告人生产案涉伪劣产品数量的根据。
二、现场扣押的袋装水泥与其他批次生产的水泥不具有同源性,不能根据检验现场扣押的水泥认定被告人生产的其他批次水泥均系不合格产品。
三、本案不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应当以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所在批次的水泥数量计算,即现场扣押的24吨水泥计算的货值和该批次被告人甲销售的金额。
二审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乙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
二、发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