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签订合同买方拒不支付货款,律师介入后被告主动要求调解,迅速追回。

  • 合同事务
  • (2020)沪0107民初209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璐律师
起诉后被告主动要求调解,最终追回货款。根据当事人诉求设计诉讼方案,确定管辖法院和诉讼请求等事项,审核和解协议条款,进行风险审查。

案件详情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0913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XX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晓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020-10-12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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