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XX-1506。
法定代表人:裴在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英,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XX、1002、1003内16。
法定代表人:南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男,北京XX公司法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闫XX,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XX公司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XX公司、闫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4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璐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XX
书 记 员 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