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通过事半功倍的方式,解决诉讼纠纷

  • 诉讼仲裁
  • (2021)京03民终65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付红英律师
精通调解艺术的律师能为当事人谋取更多利益。我国目前有超过80%的民事案件会运用调解而非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因此诉讼律师如何通过调解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是使得客户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调解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技术;无论在法庭中还是法庭外,调解技能都可以使纠纷事半功倍的解决,本人精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专业化方式保障客户目标的实现

案件详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6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XX-1506。
法定代表人:裴在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英,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XX、1002、1003内16。
法定代表人:南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男,北京XX公司法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闫XX,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XX公司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XX公司、闫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4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璐
审 判 员  刘 茵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XX
书 记 员  崔XX


  • 2021-05-0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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