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491民初2656号
原告:叶X,女
被告:黎X,男
原告叶X与被告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支付法定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电器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分别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10万元,还款日期均为2020年6月30日。原告分别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依约还款。
被告黎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原告所诉,本院不予赘述。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2份借条具备结算效力,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凭证,且可与原告的同时期的支付宝、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相印证,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支付法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黎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X偿还借款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41.46元,由被告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X
人民陪审员伍XX
人民陪审员顾园园
书记员李XX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