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402民初17382号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X、陈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许X、陈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支付截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26866.67元及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梁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12270元,由被告许X、陈X共同负担12000元,由原告梁X负担270元。
审判长柏文章
人民陪审员薛XX
人民陪审员段勤学
书记员曾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