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491民初380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珠海某公司欠原告中山某公司货款本金63,146元及律师费5,000元。如被告珠海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中山某公司欠款的,原告中山某公司同意减免被告珠海某公司因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二、被告珠海某公司承诺按照如下还款计划偿还所欠货款:
1.被告珠海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山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珠海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一次
性偿还原告中山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3.被告珠海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山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珠海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山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5.被告珠海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山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6.被告珠海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山某公司人民币13,146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原告中山某公司已预交)以及原告中山某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均由被告珠海某公司承担。被告珠海某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山某公司。
四、如被告珠海某公司未按照上述任一项/任一期约定足额偿还款项超过7天的,原告中山某公司不予减免被告珠海某公司利息且有权要求被告珠海某公司继续按照(2020)粤0491民初380号案中原告中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本金63,146元、利息、律师费、诉讼费进行偿还和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珠海某公司已偿还的款项视为先还诉讼
费、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后还本金。
五、原、被告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内容请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协议履行完毕的,原、被告双方关于(2020)粤0491民初380号案项下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臧喜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