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
决定书
(2020)穗仲案字第19164号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XXX元;(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43182.4元(从2020年04月02日暂计至2020年12月01日,此后以人民币XXX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和保全费。
2021年01月20日,申请人向本会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称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符合《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决定如下:
(一)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二)本案仲裁费4422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缴仲裁费29481元,退回25059元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