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虚开发票罪二审辩护,最终获缓刑案件

  • 刑事辩护
  • (2019)川1002刑初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雨嘉律师
一审判五年实刑,二审委托我辩护,最终获缓刑案件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XX(绰号光头),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初中文化,户籍住址:浙江省三门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挡获,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XX,四川XX律师。
辩护人余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罗X(化名陈X),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三门县人,高中文化,户籍住址:浙江省三门县。因本案于2018年8月22日被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刘X,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高新XX人,大学本科,户籍住址:成都市高新XX。因本案于2018年5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黄XX(化名徐X),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小学文化,户籍住址: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雨嘉四川XX律师。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罗X、刘X、黄XX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X、代理检察员王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X及其辩护人余XX、余XX,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卢X,刘X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李雨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方XX、张XX(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预谋注册成立公司对外代开发票。为此,方XX、张XX通过网络代办公司帮忙,联系好杨X1、庞X、唐XX、贾XX后,经内江市某某公司的杨X2协助,分别以上述四人的名义,在内江相继注册成立了内江市XX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内江XX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内江XX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内江某丁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并进行了税务登记。2018年1月开始,方XX、张XX利用掌控的上述四家公司,在税务机关购得空白发票后,拿到成都对外兜售,并根据买家提供的发票内容填制发票。在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方XX、张XX通过被告人罗X等人的介绍,先后将发票贩卖给被告人刘X、黄XX、蒋XX等人使用。经查,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方XX、张XX利用上述四家商贸公司,开具了365张票面金额为3489万余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已用于购货单位记账使用的有74张票面金额为710余万元。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刘X为同遂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螺纹钢”款,通过罗X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此,方XX、张XX分别利用某丁公司、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在税务机关领用的14张发票,按照刘X的要求填制后,交给罗X,由刘X拿到遂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领XXX元的钢材款;
2.2018年1月,刘X得知其朋友何XX需要发票结算机械租赁款时,遂联系罗X,委托罗X帮忙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此,方XX、张XX利用某丙公司在税务机关领用的18张发票,按照要求填制好内容后,由吴X交给刘X,用于何XX向核工业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领XXX元的租赁费;
3.2018年2月2日,方XX、张XX应罗X的要求,利用某乙公司购买的发票,将虚开的一张票面金额为75344.67元购货方为核工业某某勘察设计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贩卖给罗X。
4.2018年2月,黄XX为同四川某某路桥结算销售的水泥款,通过朋友“小叶”介绍,向被告人方XX、张XX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方XX、张XX根据黄XX的要求,利用某丙公司的发票,将虚开的25张票面金额为XXX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黄XX使用。
5.2018年1月,方XX、张XX根据蒋X1的要求,将16张票面金额为XXX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贩卖给蒋X1,用于向四川勘察设计院申领水泥款。
另查明,刘X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XX、罗X、刘X、黄XX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许XX、赵X、陆X、詹XX、黄XX、周XX、杨X2、殷XX、唐XX、庞X、杨X1、张X、肖X、唐XX、彭X、蒋X2、蒋X1的证言,物证发票,四川省内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资料交接清单、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案涉票证、方XX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罗X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蒋X1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涉案企业统计表及开具发票明细表、银行明细、辨认笔录、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公安机关查处某甲等四户企业发票说明、补税发票及完税证明、被告人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刘X、黄XX、蒋X1已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X、罗X、刘X、黄XX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方XX、罗X、黄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刘X、黄XX补缴全部涉案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方XX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酌情从轻量刑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方XX涉案金额大、时间长,社会危害大,不宜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罗X、刘X、黄XX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方XX的刑期应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黄XX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红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2019-04-23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