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XX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882民初1861号
原告:李X1,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2,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奎,辽宁XX律师。
原告李X1与被告李X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张相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按照遗嘱继承母亲李XX生前的所有财产(大石桥市两处农村老房和大石桥市XX气站的财产及土地);2、诉讼费原、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2012年3月16日,原告父亲李XX去世,2012年6月18日大石桥市公证处出具(2012)大证民字第576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我父亲的生前财产均由原告母亲李XX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2019年1月15日,原告母亲去世,母亲在世时因被告多次打骂母亲,母亲因此报过警、住过院,故母亲在去世前在通过律师见证立下遗嘱,将自己生前的所有财产包括两处农村老房和液化气站的财产及土地均由原告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因继承一事,原、被告双方无法协商,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一、(2012)大证民字第576号、575号、574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李XX与李XX分别在XX银行、XX银行、工商银行卡内存款进行的继承公证,由李XX继承,本人仅对银行存款放弃继承,父亲李XX其余财产应法定继承。二、李XX的自书遗嘱明确了继承范围,即房屋、液化气站,其他遗产未作出处分的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未处分的财产应当法定继承。因此,李XX的剩余其他财产应当法定继承。母亲生前所立遗嘱是在病重期间,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立,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律师见证的真实性均无法核实,因此,被告应当法定继承其母亲遗产。丧葬费作为给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其理应得到一半份额。综上,被告提出如下反诉意见:1、判令反诉人依法继承其父亲遗产(大石桥市两处农村老房和大石桥市XX的财产及土地的六分之一);2、判令反诉人依法继承其母亲遗产(大石桥市两处农村老房和大石桥市XX的财产及土地的三分之一以及银行存款的二分之一);3、平分其母亲丧葬费;4、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亲李XX于2012年3月16日去世。2012年6月18日,大石桥市公证处出具(2012)大证民字第574、575、576号公证书,公证内容分别为李XX生前与其妻子共有在中国XX银行三笔存款、XX银行一笔存款、中国XX银行一笔存款,总金额为26946.26元,由李XX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李X1、李X2放弃继承。2018年10月16日,在中国医科大学盛京XX217病房内,李XX在北京XX律师罗X、李X代书并见证下,立下代书遗嘱。该代书遗嘱载明:李XX与李XX于1972或1973年建立夫妻关系直至2012年李XX去世(去世前无遗嘱),其与李XX生二子即李X1、李X2,无其他子女,其父母早已去世。其遗嘱订立时所拥有的财产及权利包括:1、位于大石桥市登记在李XX名下63平方米房产一处;2、经营场所在大石桥市虎庄社区第三街道,经营者为李XX的个体液化气站即大石桥市XX气站,属于其所有全部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及液化气站产权;3、其他以上明细未列但属于其本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和权利。其遗嘱内容为:在本人去世后,上述属于本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及权利均全部由本人长子李X1一人继承,即本人去世后上述本人财产全部归李X1所有,次子李X2及其他任何人不得继承。该代书遗嘱内附李XX自书遗嘱一份,并有音像视听资料。2019年1月15日,被继承人李XX去世。另查,庭审中,原告提XX房产契约书证明李XX于2007年6月19日从同村李XX购买57平方米房屋一处,未过户;液化气站附属财产清单一份,当庭质证后,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对被继承人李XX在营口XX、中国XX银行、中国XX银行的存款余额及流水进行了查询,截止2019年1月15日,李XX银行存款余额为56547.11元;截止2019年4月12日,上列银行存款余额为7377.23元。
上述事实,有遗嘱律师见证书及所附的视听资料、房产证、房产契约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大石桥市公证处出具(2012)大证民字第574、575、576号公证书、银行查询回执及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亲李XX去世前无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在其去世后其妻李XX在大石桥市公证处所作的继承公证只处分了归其夫妻共有的银行存款由李XX一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李X1、李X2放弃继承。现查明,被继承人李XX在遗嘱上处分的财产和权利,包括其与李XX共有的房屋二处、共同经营的液化气站一处,上列财产中在李XX去世后有一半财产及权利归李XX,而另一半系李XX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李XX的法定继承人李XX、李X1、李X2各三分之一份额继承。故本案被继承人李XX在遗嘱中处分属于其本人的财产和权利部分有效,处分他人财产和权利部分,应认定无效。被告李X2主张对其父亲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继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继承人李XX遗产,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该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被继承人李XX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由原告李X1继承。被告李X2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其母亲遗产,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对被继承人李XX丧葬费与原告李X1平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丧葬费来源及数额,且丧葬费在处理被继承人丧葬事宜时可能已花销,故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李X2主张继承被继承人李XX在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包含李XX的银行存款,并提出在李XX病重卧床期间有大额银行存款消费支出或直接转到李X1银行卡,对银行存款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予以继承,因被继承人李XX在遗嘱中明确其所有遗产均由其长子李X1一人继承,故被告李X2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确认之诉,不存在反诉问题,被告所谓的反诉请求,本院已作为其抗辩已经予以评价。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5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XX遗产由原告李X1继承,包括登记在李XX名下的房屋一处的六分之四份额、从同村李XX购买57平方米未办理过户房屋一处的六分之四份额、大石桥市XX气站的六分之四份额、李XX的银行存款。
二、原告李X1继承上列两处房产及液化气站六分之一份额。
三、被告李X2继承上列两处房产及液化气站六分之一份额。
四、上列所争议遗产暂由原告李X1保管,待遗产权属确认生效后,就遗产归属分割,双方可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可另行诉讼解决。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37.5元;被告XX纳的反诉费56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XX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X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