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
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案号:(2021)京0108民初29465号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张X通过房屋中介,与产权人李X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李X意欲反悔,便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一直未协助张X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张X丧失了购房资格。现在北京XX代理张X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X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其损失,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二、【争议焦点】
1、张X已经不具备购房资格,可否依法院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
2、如果不能取得房屋,李X应对此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三、【京创XX焦点解读】
为遏制当前一、二线城市及部分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合同订立、履行等遇到阻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还诉至法院。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妥善处理。本案中,由于张X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不过,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张X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李X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因此,对张X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张X主张追究李X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
四、【案件总结】
律师提醒广大房屋买卖的当事人,房屋买卖过程中不可预知的情况很多,所以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候,对于合同履行的各个事项都应该具体约定明确的时间节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无论哪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守约方都应该及时的沟通,不拖延懈怠,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及时诉讼,以保护自己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