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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辩轻罪,十年零六个月刑期终改两年零十个月”

  • 刑事辩护
  • (2021)云2601刑初212号
刑事辩护
农贵友律师 在线
云南阿良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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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协助当事人,通过辩护得以缓刑

案件详情

一、案情回放

2019年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王XX在某KTV内与被害人代某莫发生身体碰撞后双方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在双方离开KTV时,在XX路口相遇,被害人代某某便从路边拿起锥形桶想追打被告人王XX,王XX及其同行伙伴共四人发现后被告人王XX等四人便一起追撵被害人代某某,直至XX小区单元楼道上,王XX等四人用拳脚在单元3到4楼楼梯间殴打代某某后离开现场。凌晨2时许,群众发现被害人代某某的尸体后报警。经xx市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系符合钝性外力多次机械性作用致颅脑损伤以及肺脏、肝脏、脾脏、胰腺、腰椎损伤死亡。

二、办案过程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农贵友律师接受王XX家属的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王XX,会见过程中律师了解到被告人王XX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和愧疚,并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各项损失,为此律师指导并陪其同家属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依法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本案的卷宗,发现被害人代某某的死因存疑,认为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定鉴定程序,并对本案的罪名定性提出异议,因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该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申请对代某某的死因重新作出鉴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审查结束,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X等四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等四人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律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及授权,特委托专家辅助人对代某某的死亡原因、成伤机制进行分析论证,经专家辅助人分析得出代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高坠形成的,致伤物为地面,二审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同时,公安机关委托xx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代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新的鉴定意见鉴定出代某某死亡原因系高坠行成,致伤物为地面,故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三、最终处理结果

发回重审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认可,检察院在重审阶段将指控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XX等人签署了认罪人发具结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等四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判处被告人王XX等四人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

四、法律规定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2021-11-02
  • 文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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