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104民初13641号
原告:苏XX,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XXX,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宁XX律师。
被告:唐X,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苏XX与被告唐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亮,被告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7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1108.8元(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2019年8月23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上),以上共计71108.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彩扩冲印及影楼后期产品的加工关系。因被告资金困难于2017年4月开始欠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欠款70000元。该款经原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唐X辩称,对于还款计划认可,但需要双方进行对账。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彩扩冲印及影楼后期产品的加工关系。2019年5月15日,被告就欠付款项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欠原告营业款70000元,被告承诺自2019年6月起每月24日向原告偿还10000元,分七月还清。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还款计划》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还款计划》已经对于双方的债务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依据还款计划履行,现被告逾期还款超过3期,且被告在电话催要过程中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包含了要求解除还款计划的主张,故本院对于双方的还款计划自原告起诉之日的予以解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部偿还欠款70000元。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照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定第一期10000元的利息损失为100元(10000元×年利率6%÷12月×2月),第二期10000元的利息损失为50元(10000元×年利率6%÷12月×1月),并确定被告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苏XX欠款7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50元,合计7015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苏XX欠款70000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9元,由被告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靖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XX
书记员 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