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3民初xx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x。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女,原告员工。
被告:庞XX,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珍,广东XX律师。
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庞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庞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冋:2015年5月6日。
二、工作岗位:客服。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工作时间: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四、工资支付情况:每月由原吿账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个月工资。
五、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133元。
六、劳动关系解除情况。
2021年5月12日,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
因你存在多次违反《客户服务零容忍红线规则》行为,该情形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第2款及《xx员工行为规范手册》第五条第4项第(1)款、《客服中心员工奖惩制度8.0》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款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司通知将与你于2021年5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吿于2021年5月22日离职。
七、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
原告主张及提交证据:1、4月4日被告在处理工单尾号6122时,服务态度中语气不耐烦,并主动挂机,被判定为《客户服务零服务容忍红线规则V7〉〉(以下简称《红线规则V7》)规定的A类第1种;2、4月13日被告在处理工单尾号8072时存在违规结束对话、答非所问、不耐烦等行为,被判定为《客户服务零服务容忍红线规则V8》(以下简称《红线规则V8》)规定的A类第5种违规中关闭对话、虚假备注等行为;3、4月13日被告因第2次行为被客户投诉要求道歉,但在致电客户时存在漠视客户情绪,不愿意服务客户急于挂机等服务禁忌,被判定为《红线规则V8》B类第2种;4、5月5日被告在处理工单号9917跟进客户要求超期换货问题,解释售后政策无法满足超期售后,提供74元原路退还客户接收补偿,但被告提交原路退款后,工单提前绪案,未待原路退款功能审批通过后操作,属于违规关单,被判定为《红线规则V8»B类第6种“关键流程未执行”处罚决定。根据《xx客服中心员工奖惩制度V8.0》(以下简称《员工奖惩制度V8.0》)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款的规定符合《红线规则V8》B类问题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符合《红线规则V8〉>A类问题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原告根据《员工奖惩制度V8.0»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原告对其该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员工奖惩制度V8.0》、《红线规则V8》及公示邮件,显示邮件发送日期是2021年4月8日,接收人是客服中心,邮件中载明本制度于2021年4月9日生效执行,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5日将组织客服中心全员签阅本制度。本院认定及理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中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八),原告当庭用电脑进行了操作,并录制了视频,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玻,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红线规则V7》、《员工奖惩制度V7.0»、《红线规则V8》、《员工奖惩制度V8.0》已向被告送达。虽上述制度原吿已进行了送达,但《员工奖惩制度V8.0》相较于《员工奖惩制度V7.0》,明显加重了对员工同一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此情况下,原告却不能证明该制度的修定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组织被告进行学习;其次,原告在发现被告工作存在问题时,并未及时指出,也未按照规定向被告送达书面警告,而是在被告发现绩效被扣发时才予以解释,而另外的两个处分则是在被告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天才知道;最后,被告虽进行了申诉,原告却未对被告的申诉向其进行反馈,无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了解情况及展开了调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充足的依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以《员工奖惩制度V8.0》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被告工作年限为6年1个月,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7133X6.5X2=92729元。八、仲裁时间:2021年6月17日。九、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5380.42元;二、原告支付2。】8年7月22日至2⑵年5月22日拖欠的加班费6800元(计算公式:2。。元/月X34个月);三、原告退还2021年4月的扣罚款项2017元、2021年5月的扣罚款项2017元,十、裁决结果: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729元;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一、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729元;2、判令本案诉讼旋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时依据不足,故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XX公司向被告庞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92729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