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粤1972民初xx号
原告:张X,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珍,广东XX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
法定代表人:黄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X,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周X,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张X与被告广东XX公司、黄X、周X加工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珍,被告广东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黄X到庭。
原告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款项116800元以及利息(以拖欠的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三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1680.00元;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和被吿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12月7日,被告广东XX公司尚欠原吿货款本金116800元;
二、原告和被告广东XX公司、黄X一致同意:由被告广东XX公司分六期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本金110000元,以了结案涉合同纠纷,具体为:1.由被告广东XX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吿支付20000元;2.由被告广东XX公司于2022年1月28曰前向原告支付18000元;3.由被告广东XX公司于2022年2月28曰前向原告支付18000元;4.由被告广东XX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8000元;5.由被告广东XX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原吿支付18000元;6.由被告广东XX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8000元;
三、若被告广东XX公司按瞟本调解协议第二调解项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各方均不再就本案事实追究向对方其他民事法律责任;若被告广东XX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调解项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即上述全部款项任一项未能按期足额给付原告,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货款、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1435元、.律师费11680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原告有权就要求被告广东昂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四、被告黄X对被告广东XX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435元,原告已预交,各方同意按照第二、三、四调解项执行.
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