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粤1973民初xx号
原告:广州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珍,广东XX律师。
被告:东莞市XX公司。
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东莞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关于打印头采购的事实合同。
二、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货款人民币34470元(大写:叁万肆仟肆佰柒拾玖元整)及以所欠货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2100元)。
二、判决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六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XX公司与被告东莞市XX公司的关于45090元打印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XX公司退还货款45090元及利息(以450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5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9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584元,被告东莞市XX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
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