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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中XX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21)粤52刑终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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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撤销了本案一审判决。

案件详情

    广东省揭阳市中XX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52刑终143号

    审理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陈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XXXXX,汉族,广东省XXX人,XX文化,住广东省XXX市XXX区XXX号。因本案于20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XXXX看守所。

    案情简介:广东省XXX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X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黄XX、黄XX、林XX、陈XX、涂XX、黄XX、吴XX、涂XX、XX、刘XX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于2021年X月XX日作出(202X)粤52XX刑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XX、黄XX、林XX、陈XX、涂XX、黄XX、吴XX、涂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X)粤52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2021-12-28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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