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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0)豫1502民初4848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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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认为担保期限约定不明,认为已经脱保,且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过高,但在本人代理过程中找到相应规定及根据主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约定进行答辩,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认为被告未脱保,并支持了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诉求,为委托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案件详情

    担保代偿纠纷

浉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502民初4848号

    案情:

    原告:信阳市XX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348号申城XX,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一:信阳市XX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XX,法定代表人:曹XX

    被告二:信阳XX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平桥XX,法定代表人:曾友

    被告三:信阳XX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启程路西XX,法定代表人:余XX

    被告四:信阳市XX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XX,法定代表人:陶XX

    被告五:信阳市XX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紫金XX,法定代表人:朱XX

    被告六:曹XX,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苏仙XX

    被告七:唐XX,男,汉族,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汪岗乡蒋岗村唐XX

    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为其向XX银行支付代偿金额XXX.28元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400172.33元及资金占用费730314.5元(自2019年9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起算至2020年9月4日,剩余产生费用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判令其余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28日,被告一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1808LN156XXXX554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授信借款总金额为399万元,授信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同日,原告为担保该笔借款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C180828GRXXX号《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限约定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为防止承担保证责任后,自己的追偿权无法得到保障,原告便与其余被告为该笔借款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委托担保合同、自然人及法人反担保合同。

    因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付息时间到期后,被告及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XX银行于2019年9月4日,从原告账户上划扣走保证金额共计XXX.28元。

    判决:

    一、被告信阳市XX公司偿还原告代偿金XXX.28元,并支付违约金400172.33元和资金占用费(以XXX.28为基准,自2019年9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注意点:一、反担保管辖地以约定为主;二、反担保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期限是否过期;三、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是否过高。


  • 2020-10-31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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