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设计图案被他人抢注商标,通过诉讼维权并获得赔偿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初1760号
原告:崔XX,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白云,山东XX律师。
被告:浦XX,女,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2016年12月原告对“初冠诚品”四字进行美术设计,并于同年12月13日将设计后的作品上传至中国设计网等网站公开发表。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设计的“初冠诚品”作品注册了商标,并将注册后的商标对外转让。原告遂起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承办律师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通过提交设计手稿、发表时间、被告侵权及原告损失的相关证据,我方主张的观点获得法院采纳,法院认为原告创作的“初冠诚品”图案对这四个汉字的字体、构图进行了美术化处理,还加入了边框、拼音字母等装饰性素材,视觉上具备了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美术作品。因为现有证据表明该美术作品创作、发表的时间明确早于被告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所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初冠诚品”美术作品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及其公开转让“初冠诚品”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复制权和传播权等在先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初冠诚品”美术作品,停止实施侵害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审判长 盛 建
审判员 石XX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XX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