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津0116刑初1967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X,男,1995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XX辖区,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濮阳市某酒吧销售员,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2021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XX,天津XX律师。
辩护人姚程,天津XX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刑诉〔202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X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5日以简易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X及其辩护人刘XX、姚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段XX通过网络,在抖音、游戏软件上发布游戏充值退款的虚假广告,欲通过以上手段获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苹果手机ID账号、密码。2021年8月4日16时许,被害人鹿X通过抖音软件与段XX取得联系,段XX虚构其能为其办理游戏充值退款,骗取鹿X的苹果手机ID账号及密码,并登录鹿X苹果手机ID账号,以鹿X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人民币1.3万元购买抖音币,后将购买的抖音币以人民币6350元的价格转售他人。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段XX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段X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XX当庭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段X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段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段XX通过网络,在抖音、游戏软件上发布游戏充值退款的虚假广告,欲通过以上手段获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苹果手机ID账号、密码。2021年8月4日16时许,被害人鹿X通过抖音软件与段XX取得联系,段XX虚构其能办理游戏充值退款,骗取鹿X的苹果手机ID账号及密码,并登录鹿X苹果手机ID账号,以鹿X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人民币1.3万元购买抖音币,后将购买的抖音币转售他人。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段X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主要涉案事实。
另查明,2021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段XX处扣押手机9部,笔记本电脑2台,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鹿X陈述,被告人段XX供述,被害人鹿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苹果ID信息、支付宝信息、微信账号信息等材料,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出具的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结果拍摄照片,抖音账号注册信息及充值记录,刑事谅解书、付款记录及退赔协议,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段X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段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段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未随卷移送的手机9部,笔记本电脑2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