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司经营
  • (2021)粤1971民初20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银笑律师
本案被告作为股东未进行出资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原告主张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支持。

案件详情

    近日,黄银笑律师承办一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黄银笑律师作为被告股东的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在2017年起诉公司支付货款,当时法院也作出判决公司需要支付货款,但当时公司已经营不善,无法履行。对方当事人将公司所有股东列为被告起诉。

    黄银笑律师接到案件后,向股东了解案件所有情况,因本案股东未足额出资,对方有权提起诉讼,并有可能法院会判决原告胜诉,黄银笑律师根据案件案情及法律规定作出案件解决分析,被告均同意向原告付货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二、办案经过

    先对案件作出分析,分析本案法律事实及法律规定、法律后果,再为被告提供解决纠纷的方式。

    三、案件结果: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股东向原告支付64874.65元(货款63146元,本案诉讼费1728.65元)用于解决双方纠纷,款项于签订协议之日支付完毕。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一古某及被告二某某欣合计支付款项44874.65元,其他五被告合计支付2万元。

    四、原告确认,被告在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权利。


  • 2021-07-07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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