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承租方要求出租房退还租金,利用合同约定保障了出租方权益

  • 房产纠纷
  • (2021)苏0585民初1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迪律师
本律师在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后,发现就案涉合同应当以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答辩,后获得法院支持,法院直接以该理由驳回了原告起诉,利用合同规则维护和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苏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某现代产业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1)苏0585民初127号

    原告:苏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现代产业园,住所地太仓市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押金、租金、管理费合计712642.5元。

    我方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由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解决”,因此本案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通过仲裁解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位于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被告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 圣

    二O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王XX


  • 2021-04-01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被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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