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预约金”没签合同,预约金可以要回么?
原告郭X(以下简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购买被告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开发位于防城港北部湾大道(湿地公园旁)的中南·公园郡X栋XX号房,2018年4月27日、5月3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被告分别出具收据(载明为预约金),但至今未订立书面合同。被告收取了原告的预约金,没有与原告订立任何合同、也无法向原告交付预约的房屋。在原告明确表示要求退款后仅于2020年6月3日退还1.5万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还剩余3.5万元款项,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处理。
2021年9月代理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预约金3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06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最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被告向原告返预付款及利息4万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