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原告董X担任村委主任期间,被告因经费问题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收据。
2015年12月9日,村委给原告出具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中称村中无其他经济来源,经镇领导、村委研究,同意在村阳光小区竣工后,建筑方把小区一切手续及管理权交付村委后,根据具体情况给付原告欠款。原告以阳光小区已竣工但被告不支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村委给原告出具的收款条、清算清单、村委解决方案等证据证实,被告到庭后,对2015年12月9日尚欠原告钱款这一事实予以认可。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收据中未约定利息,被告村委就还款的决定方案中也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仅约定了还款条件,原告未明确举证何时被告达到付款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1月1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可参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被告主张违约利息。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X借款本金及违约利息,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为3.85%)计算自2021年3月2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