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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案件申诉改判,为委托公司挽回损失

  • 公司经营
  • (2019)豫民再8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振斌律师
本案历经多次审判,涉案企业多次败诉,账户钱款被冻结,企业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对案件已经失去信心。 接受委托后,调取几十本案卷,仔细梳理,认真研究,提出代理意见:一、田某无权代理,对陕西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效。二、郑某某和陕西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法院支持了上述代理意见,获得胜诉判决。

案件详情

    申诉案件胜诉改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豫民再886号

    案情简介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XX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斌,河南XX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XX,男,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XX街道XXXX路XXB区X号楼X单元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田X,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XX路XX号X号楼X单元405室。

    申诉人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甲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郑XX、田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源中院)(2017)豫96民终77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高院提出抗诉,高院提审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

    办案经过

    接受甲公司委托,代理此案,经认真分析,提出本案代理意见,一、田X出具《收据》、《补充协议》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收据》和《补充协议》对陕西XX公司无效。

    二、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郑XX和陕西XX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两者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本案郑XX和陕西XX公司借贷关系不成立,田X以项目部名义出具的《收据》以及以项目部名义与郑XX签订的《补充协议》属无权代理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对陕西XX公司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驳回郑XX的全部诉讼诉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件结果

    高院认为郑XX主张,陕西甲公司偿还涉案借款缺乏事实依据,甲公司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96民终774号民事判决和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郑XX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2900元,均由郑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韦XX

    审判员王X

    审判员卞XX

    二0二0年九月三十日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韩X


  • 2019-09-30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诉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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