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占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佳,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佳,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云(系赵国艳之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上诉人王占龙、李泽园因与被上诉人赵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XXX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占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X
审判员 张X
审判员 王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倪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