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24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14日被茶陵县xx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小青,湖南XX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茶检刑诉[202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害人谭X1与被告人陈XX之前因打牌发生过打架,两人因此结下梁子。2021年8月2日19时许,谭X1从陈XX家门口路过,陈XX妻子李X1在大门口看见谭X1,便对谭X1进行辱骂,谭X1也回骂了李X1,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陈XX见状便从大门口拿了一个小木凳,并用小木凳击打谭X1的头部,谭X1的头部被打伤并当场流血。谭X1见头部流血,便用手撕扯李X1的衣服并打了她一个耳光,闻讯赶来的邻居便将双方劝开。谭X1当场报警并到医院就诊。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谭X1损伤致左额骨凹陷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前额部皮肤裂创4.0cm,头皮裂创3.5cm,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双方就赔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审查起诉阶段,陈X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投案自首接待笔录、调解笔录、户籍信息、被害人谭X1病历记录、CT报告单等书证;证人李X1、颜X1、彭X、陈X的证言;被害人谭X1的陈述;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愿意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1.被害人谭X1与被告人陈XX家属因赔偿数额有分歧,未能达成调解,由于被害人谭X1未在本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为保障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被告人陈XX家属自愿交纳五万元暂赔款至本院标的款账户,上述事实有交款凭证予以证实。公诉人对该事实、证据亦无异议,并以此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2.经茶陵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陈XX进行调查评估后,同意对陈XX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调查评估意见书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在本案发生前,两人因打牌一事发生过肢体冲突,未报案处理,故对起因、过程、过错等细节无法核实,且距本案伤害行为已有几个月的时间。本案伤害行为,系被告人在被害人与其妻子发生争吵冲突,且在被害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用木凳直接砸向被害人头部造成的。综上,在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XX家属为保障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自愿将暂赔款五万元交至法院,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上述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陈X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陈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云林
人民陪审员 罗卫明
人民陪审员 李桃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标
书 记 员 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