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不让当事人的人道主义赔偿变成法律意义的赔偿义务

  • 综合类型
  • 襄劳人仲裁字(2021)第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戴若涵律师
理顺法律关系,让真正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

案件详情

    申请人:姚XX(工亡职工妻子)

    第一被申请人:襄垣县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戴若涵

    第二被申请人:长治市XX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李X(雇佣方)

    案情简介

    工亡职工是长治市XX公司的职工,长治市XX公司与襄垣县XX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该职工参与该工程,而长治市XX公司表示未参与工程,实际操作施工实际均为襄垣县XX公司。申请人(工亡职工妻子)认为三个被申请人均对丈夫的工亡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由于我方在之前出于人道的考虑,曾为申请人出过医疗费用,被申请人解读为“心虚”。我首先是对申请人的遭遇深表遗憾,然后谴责了申请人关于我方“心虚”得逻辑,捍卫我当事人的尊严与形象。

    从专业角度来讲,在本案中承担赔偿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且申请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都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我向委托人提出的意见是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申请人遭受重大的打击,所以我理解并尊重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对我方当事人的误解、指责和语言攻击,但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责,在我的据理力争之下,最终我的当事人不对此事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结果

    仲裁如下:长治市XX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驳回申请人对襄垣县XX公司的仲裁申请。

    仲裁人员:杨瑞

    裁判日期:2021年03月31日


  • 2021-03-3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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