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XX(工亡职工妻子)
第一被申请人:襄垣县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戴若涵
第二被申请人:长治市XX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李X(雇佣方)
案情简介
工亡职工是长治市XX公司的职工,长治市XX公司与襄垣县XX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该职工参与该工程,而长治市XX公司表示未参与工程,实际操作施工实际均为襄垣县XX公司。申请人(工亡职工妻子)认为三个被申请人均对丈夫的工亡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由于我方在之前出于人道的考虑,曾为申请人出过医疗费用,被申请人解读为“心虚”。我首先是对申请人的遭遇深表遗憾,然后谴责了申请人关于我方“心虚”得逻辑,捍卫我当事人的尊严与形象。
从专业角度来讲,在本案中承担赔偿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且申请人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都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我向委托人提出的意见是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申请人遭受重大的打击,所以我理解并尊重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对我方当事人的误解、指责和语言攻击,但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责,在我的据理力争之下,最终我的当事人不对此事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结果
仲裁如下:长治市XX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驳回申请人对襄垣县XX公司的仲裁申请。
仲裁人员:杨瑞
裁判日期: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