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专业抗辩,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 综合类型
  • (2020)晋0403民初29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戴若涵律师
律师尽可能的降低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三楼因管道漏水造成家装损失,要求四楼至十七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接到这个案子时,距离开庭仅剩下十八个小时。

律师当机立断在第一时间前往法院与法官沟通并查阅案卷资料,听取当事人陈述来还原事实经过,最终确定了诉讼策略为:1、不认可原告要求的近二十万的赔偿数额。2、楼上业主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适格主体。

开庭非常漫长,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逐一反驳,认定其中的损失鉴定报告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并且家装不需要因为漏水全部翻新,损失中有一部分损失也是由于原告没有及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的,以上的损失均不应该由楼上业主来承担相应责任。

并且,原告始终无法证明其损失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作为被告代理人始终在强调原告自身不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责任和物业公司管理失职的责任。

审理结果

最终法官认可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仅仅判决当事人按照人道主义责任酌情赔偿原告损失1200元。

  • 2020-11-24
  •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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