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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其商标,代理被告达成调解,原告撤诉

  • 知识产权
  • (2021)闽07民初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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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其商标,被告在未委托律师之前与其协商,但协商不成。后律师介入,分析案情, 提交证据,与法官沟通,最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撤诉。谈判是讲究技巧和筹码的,当事人有些并不知道哪些筹码对自己有利,导致谈判的时候自己是被动的一方。

案件详情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290号
原告:中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X。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福建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雄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北京XX律师。
原告中XX公司与被告李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中XX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廷贵
审 判 员  邱丽琴
人民陪审员  郑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XX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1-06-16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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