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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与海南XX公司、重庆XX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20)琼民终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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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X,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海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海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经济开发区旅游大道西侧南XX。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X,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纹,海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XX(凯宾XX)办公楼38层。
法定代表人:丁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海南XX律师。
原审被告:骆XX,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海南XX律师。
上诉人潘XX因与被上诉人海南XX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骆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初7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45.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詹润红
审判员 林秋婷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记员 符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20-11-11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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