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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21)苏1202刑初358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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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02刑初35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X,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个体,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人于X曾因赌博,于2012年7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明珠派出所罚款人民币500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830元。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9月1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欣欣,江苏XX律师。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一部刑诉〔2021〕Z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X及其辩护人李欣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于X于2020年10月30日14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M×××××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海陵区济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某路路口东侧2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X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X逃离现场,并安排唐X顶替。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陵大队认定,被告人于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于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履行赔偿责任,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X、唐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X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于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李欣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案发前表现良好,并且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于X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于X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M×××××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海陵区XX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安路路口东XX2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X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X逃离现场,并安排唐X顶替。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陵大队认定,被告人于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于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履行了赔偿责任,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肇事车辆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X、唐X等人的证言,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于X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于X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于X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于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顾国华
人民陪审员  董 杰
人民陪审员  周荣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郭贝贝
书 记 员  丁XX
书 记 员  张XX


  • 2021-11-15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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