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中民申字第000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薛X,男,1992年1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薛XX,男,系薛X之父,一般代理;
许秀娥,陕西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韩城市XX公司,住所地为新城XX。
再审申请人薛X因与被申请人韩城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韩民初字第00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8月7日组织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薛X的代理人许秀娥、薛XX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韩城市XX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薛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李 华
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