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211民初6555号
原告:周X,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炜、周X,江苏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周X诉被告黄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80000元整。2、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系朋友,2020年7月10日,原告网银转账时操作失误,误转8万元至被告账户,后因多次催讨未着,成讼。
被告黄XX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2020年7月10日,周X在向堂弟唐X转账8万元用于归还之前借款时,因黄XX此前与周X存在经济往来,故手机里有黄XX的账号,周X误点了黄XX的账号,周X输入付款密码后,随后直接将款项8万元汇入黄XX账户。经与黄XX协商,黄XX表示因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进行返还。同月13日,周X就汇错款项事宜向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华庄派出所报警。后因催讨未果,成讼。
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汇入8万元,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获得上述款项系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相关权利视为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周X返还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