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民终4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甜甜,浙江XX律师。
案件信息:
被告(上诉人)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因合同价低仅有28万,但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费用75万,对方拒绝认可指使第三人代为支付的40万,想仅仅承认28万,赖去剩余工程款,最终被我方按照全额75万胜诉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