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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及时追回并取得较好判决结果

  • 债权债务
  • (2017)晋0702民初3292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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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案件准备阶段做的比较充足,查阅大量案例及结合办案经验,及时变更诉求保障权益,并积极采取保全措施,对于案件的借款合同的释明及与法官的沟通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及判决结果起到积极作用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7)晋0702民初3292号

    审理法院:晋中榆次区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山西XX公司

    被告1:李X

    被告2:北京XX公司

    被告3:李X

    办案经过

    该案件立案后根据诉讼程序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确保后期按照判决执行回款;难点在于:该案件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无法还款时,由被告二、三将其持有的新晋府项目49%的股权质押给原告,鉴于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同为XX公司的股东,原告持股51%,新晋府项目为截止诉讼前XXX地产开发在建的唯一项目。故该案件49%是执行XXX地产股权,还是新晋府项目的49%成为了一个难点,另外,关于被告一无法还款时,原告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取得49%的的权利?

    案件立案后,为确保案件的胜诉,在庭前对于诉讼请求做了变更;开庭时向法官当庭释明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律依据后被支持;最终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审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李X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北京XX公司、李X尽快履行《借款合同》,将其持有的新晋府项目(即山西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49%的股权变更至申请人名下,以偿还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李X1000万元的借款及自2015年11月5日至股权变更至申请人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二、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和被申请人李X在其占有山西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49%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对申请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三被申请人承担81800元诉讼费。

    判决结果基本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 2017-11-24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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